|
||||
為了督促開發商盡快開發手上的土地,廣州土地閑置費收費標准將要提高。昨日,市國土房管局在局網站(www.laho.gov.cn)公布《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其規定公開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廣州土地閑置費按地價20%計征,明顯比之前的按月征收閑置費要高。
閑置費用昇幅達40%據了解,原《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規定,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征收單位應當向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准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工業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但《意見稿》對此作出了修改,規定開發商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開發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行負責征地拆遷的,按基准地價的10%計收土地閑置費;除此之外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另外,原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閑置並沒有規定要征收閑置費,現在也增加了相關規定,按基准地價的5%計收土地閑置費。
打個比方,一塊地價1億元的地塊閑置一年後開始征收土地閑置費,以往每閑置一個月,征收120萬元,一年累計1440萬元。而根據《意見稿》,如果地塊閑置一次性就要付2000萬元,昇幅近40%。
分期開發也算閑置據了解,以往分期開發用地很難計算土地閑置,《意見稿》也有了規定,認定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已辦理用地分期手續的,以分期後的土地為宗地單位。這樣開發商不能以部分土地已經開發為借口,延遲開發分期開發的土地。
另外,《意見稿》對於閑置用地的認定也更嚴格。原政策規定,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用地面積佔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用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地塊認定為閑置土地。但是在實踐中開發商對『投資額』理解不一,往往認為投資額包含土地取得成本,則可能造成未開發建設但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已超過25%,有違立法初衷,容易造成疏漏。所以《意見稿》規定當中的『已投資額』改為已建設投資額,並注明當中不含土地取得成本,這樣開發商很難取巧,認為地價已經佔開發成本的25%,就不用算土地閑置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