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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專門針對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問責機制,已經基本成型。
2010年底,全國住建系統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在該次會議上,住建部部長姜偉新稱將對調控政策落實不力的地方政府進行處罰。不過,在此之前,對於不能完成保障性住房任務的地方政府處罰機制的文件,已經基本編制完成,會簽之後將上報國務院。
在此之前,住建部總計安排了1500萬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希望藉此對全國1500萬戶低收入群體的居住問題進行『全覆蓋』,而在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地方政府財政力量承擔的背景下,住建部亦希望這樣的問責制度,能夠對地方政府形成足夠的威懾。
問責機制完成2010年5月19日,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全國各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別和住建部簽訂了《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下稱『責任書』),這份『責任書』中規定的任務,將成為日後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政府問責的依據所在。
2010年12月30日上午,接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消息人士稱,住建部會同監察部,已經基本完成了對保障性住房問責機制相關行政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並具備向國務院匯報的條件。同日下午,住建部官員向記者證實了這一消息,但對於發布的時間,他表示,『要以國務院的安排為准』。
記者了解到,這份文件當中,包含了各項針對性的『處罰規定』,而這也是該份文件需要由住建部和監察部共同起草會簽的原因所在。而在2010年11月前後,該份文件的初步起草工作已經完成,隨後的一個月中,由監察部、住建部聯合修訂、會簽,從而使其具備上報國務院待批的條件。
該份文件中包含的問責機制包括,對未能按照『責任書』完成保障性住房開工任務、竣工任務、資金到位任務等指標的地方政府,采用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行政負責人、推遲暫停保障性住房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等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整改期內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未達標的,對主要行政責任人記行政處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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