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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由於工作變動,在新單位附近買了一套房,而他原來的住房則閑置起來。
許先生為方便小區物業管理,就留了一套房屋鑰匙在物業公司,安排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照看自己的房子,遇到合適的租房者時就幫助把房子租出去。
不久,物業公司通知許先生房子已按他的條件租出去,並要求許先生向物業公司交納850元的房屋中介服務費。許先生拒絕交費,認為他一直交納物業費,所以物業公司為業主服務是他們的義務。
物業公司認為,雙方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公司有義務幫助業主出租房屋。
雙方為此事發生糾紛,右安門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成功
右安門街道司法所肖霄: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及其配套設備設施的管理和為業主提供服務,物業管理內容並不包括租賃服務,物業公司沒有幫助業主出租房屋的義務。
但有些業主由於自身工作、信息不靈、不了解出租價格等原因,往往將房屋出租工作交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為業主出租房屋不屬於分內的工作,而屬於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在本案例中,許先生委托物業公司出租房屋,物業公司也按許先生的要求出租了房屋,所以許先生應該向物業公司交納一定的服務費。但由於服務費當時沒有規定,雙方應協商解決。
聽完工作人員的分析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最終,許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300元服務費。(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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