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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聽說辦入住時物業把第一年采暖費捆綁收費,如果業主不交就不給辦入住,這就已經不合理,還頭一次遇到簽購房合同時,開發商就約定購房人先行同意繳納第一年采暖費,如果不同意就不能簽購房合同,開發商憑什麼要收業主的采暖費?』沈陽的張先生在剛剛結束的沈陽冬季房交會上看好了鐵西區的一處明年底交房的期房,在交購房訂金時被告知,得同意購房協議上有關繳納第一年采暖費的條款,並且在繳納房款時就得先行向開發商繳納50%的采暖費,否則,房子就不能賣給張先生。張先生向本報諮詢,簽購房合同時,把繳納第一年采暖費的條款列入購房協議,這樣的條款是否合理?新小區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費嗎?
新樓盤在入住時,開發商大都與供暖公司簽訂協議,只有達到一定面積,供暖公司纔開栓供暖,這筆采暖費大都是由開發商提前預付給供暖公司。由於供熱系統第一年要接受檢驗,首個采暖期都要供熱。開發商與供暖公司通常約定在兩個供暖期內,房屋供暖設施的質量由房屋建設單位負責。
記者在沈陽市供熱辦采訪了解到,沈陽市供熱辦、市物價局曾聯合下發《關於解決居民采暖收費工作若乾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一個采暖期須全部啟用室內外供熱系統。對房屋所有權人已辦理入住手續並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的,供熱單位向其收繳采暖費;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采暖費。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二個采暖期按現行其他規定收繳采暖費。如果居民辦理入住手續並與供熱企業簽訂了供熱合同,就要交費;如果居民沒辦理入住手續,供熱企業要向開發建設單位收采暖費。
『把第一年是否繳納采暖費寫入購房協議中,這本身就不合理。開發商強行要求業主在第一年不管是否入住均繳納采暖費,用以測試供暖管道有無漏水等質量隱患,是將開發商與供暖公司應承擔的房屋供暖設施質量風險轉嫁到住戶身上,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認為,開發商、物業公司無權要求業主在新小區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交接房屋時,房屋買受人只要按期付款,開發商就應該為其辦理入住手續。而只有住戶辦理了入住手續並拿到鑰匙,纔開始與物業公司建立小區服務合同關系。『新小區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費』屬於無效條款。 (記者高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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