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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寧波象山法院受理了一個因房產新政而起的糾紛案。
『本想佔個小便宜,現在吃了大虧』,象山的張女士拿著訴狀,感到相當委屈。
按張女士的說法,去年6月,她和老公李先生看中象山丹城一套商品房,總價72萬餘元,兩人很滿意,所以當時就付了1萬元購房誠意金。
但是,張女士家在前年剛買過一套房子,她意識到,這次再去銀行辦按揭,就不能享受首次購房的貸款優惠了,起碼要『虧』上萬元。
張女士跟老公一合計,想出個法子:找個信得過的、又沒買過房的親戚,用對方名義買。
『就跟人家兩夫妻假離婚一樣嘛,銀行又查不出。』
兩人找到了李先生的姐姐李女士,李女士家經濟條件很好,住房很大,又暫時沒有購房計劃。看到弟弟和弟媳的難處,李女士一口答應,並把身份證交給了張女士。
隨後,張女士以李女士的名義簽了購房合同,順利辦出銀行貸款,支付了首付款15萬。自然,房產證上寫的也是李女士的名字。
那麼順利就拿到了首套房的優惠,張女士很開心。但後來發生的變故,她怎麼都沒想到。
張女士說,今年上半年,姐夫(李女士的丈夫)做生意虧了,欠了別人一大筆錢,人逃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了保全財產,於是,掛在李女士名下的這套房,自然也在保全之列。
跟債權人交涉不下,張女士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對該套房進行確權,把房子判給她,如此,她纔能拿判決書申請解除保全。
『全部手續都是我經手,首付款、每月按揭還款的錢也是我們家付的,你看,每個月還款憑證都在的,下面簽的都是我名字』,遞訴狀時,張女士再三強調,只是借下姐姐的名頭而已。
為了贏官司,張女士甚至連自己鑽空子的證據——2008年的那份購房合同都拿來了。
『這個是前年老公買的,就是因為我們已經買過房,後來纔想借姐姐的名買的……』
目前,象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1.官司勝算不大
浙江甬望律師事務所朱禎學律師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通俗地說就是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法律上就認為房子屬於誰。
張女士官司的勝算,一個要看被告李女士的態度,如果她否認當初只是掛名,張女士的勝算可以說非常小,如果李女士承認,則還要結合其他證據。僅憑張女士目前提供的還貸存款憑條等,很難證明房子歸屬——因為誰還貸,只是當事人的一個內部關系,只能證明她付過錢,不能證明房子是她的。為了政策優惠把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存在法律風險,如果雙方事先未簽署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自己買的房產很容易被他人佔為己有,對於這樣的嘗試,購房者需謹慎再謹慎。
2.存在虛假訴訟可能
海曙某律師事務所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提出了另一種可能性——虛假訴訟。
『這類案子法院判決時會非常謹慎,因為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李女士的丈夫欠債外逃,財產面臨查封,如果有轉移財產的想法,跟親戚合計後捏造這樣一個掛名買房的說法,法院如輕易將房子確認給張女士,則被欠債人實現了轉移該套房產的目的。
『前陣子餘姚就剛判了一個偽造上百萬假借條的虛假訴訟案,嫌疑人偽造借條騙過了法官,被害人發現端倪後申訴到檢察院,最後騙局纔被識破。如果是虛假訴訟,當事人甚至會因欺詐被判刑。』
3.鑽空子協議不能公證
如果當初張女士和李女士約定掛名買房後,還寫了書面協議,事情會不會不一樣?這樣的協議能否被公證?
浙江信達公證處主任王晶雨說,因為自己出錢買房,房產證卻寫別人名字,再結合雙方購房情況,如果查實是為鑽房產政策空子而出的協議,此類協議公證處一般不予公證。(通訊員林曉記者蔣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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