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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昨日公布了《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公租房保障對象、保障標准、配套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租賃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租房區域、位置條件和建設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租金的具體標准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具體保障對象
定期向社會公布
保障標准方面,《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及建築面積標准。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並可根據申請家庭的人口規模配租不同面積的套型住房。具體保障對象條件及收入線標准由市、縣政府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記者從廣州市住房保障辦了解到,目前《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了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征求意見稿就規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原則上按照不高於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的80%計收。該辦相關負責人表示,80%並不是絕對數,只是一個上限標准。住房保障辦將對不同地區的房屋租金標准進行備案並進行指導。有市民建議將80%的標准降低到70%,該辦也會作考慮,根據大家的意見分析、修改、完善《辦法》。
政府投資保障房
盡可能就近就地安置
《意見》還規定,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准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中的配套設施建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鼓勵各地創新土地供應方式,拓寬土地供應渠道。
另外,每個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保障,盡可能就近就地安置。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單位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剩餘房源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劑安置其他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退出。確有困難暫不能退出的,經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向出租人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出租人可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
單位可自建公租房
《意見》規定,在商品住房開發及『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房屋權屬等事項,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對於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意見》表示,各市、縣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出租;鼓勵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以獨資、集資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給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優惠政策。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剩餘房源可由當地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也可由該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租金水平、退出機制等要求自行管理並接受當地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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