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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在住房市場泛濫,一方面與買賣雙方為實現一己私利而置國家利益於不顧的利己動機有著直接關系;但另一方面,從更深層次上來說,這一現象出現的根源乃在於稅務部門目前執行的二手房『最低計稅價額』與不斷上漲的實際房價之間所存在的巨大價差。以北京市為例,自2006年10月頒布各地區最低計稅價額至今,該市房價已不斷上漲,最低計稅價額早已被遠遠落下,與實際房價最高甚至拉開了數萬元的距離。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仍以先前確定的最低計稅價額作為征稅標准,無疑會給交易雙方『合理』避稅留下廣闊的操作空間。除此之外,『陰陽合同』在監管和查處上存在的困難,也為其一再出現提供了機會。現實中,買賣雙方從網簽到納稅所提供的都是正規合同,且二者所標注的價格一致;房屋銷售存在價格差異也很正常,這些都為『陰陽合同』的監管與查處造成了困難,因此,除非因雙方發生糾紛而自動暴露,否則『陰陽合同』的存在很難為外人察覺。
實際上,在目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股權轉讓、商標權轉讓等領域,『陰陽合同』也是一種頗為普遍的現象。『陰陽合同』的出現,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重大損失,也動搖社會公眾對誠信經營、履約及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面對『陰陽合同』所導致的種種危害,加大對其的打擊力度已刻不容緩。但與此同時,如何從根本上避免『陰陽合同』的出現,更應成為關注的重點。
在筆者看來,當前首先應對最低計稅價額加以調整,縮小其與實際房價之間的差距;同時,加強對二手房交易價格的監管,對於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將依據最低計稅價額核定該宗交易的計稅價格,並且按照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各項稅費。此外,也可以通過賦予『陰陽合同』不同法律效力的方式,加大當事人從事這一行為的風險,從而使其知難而退。比如,可以明確規定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陽合同』為有效合同,『陰合同』為無效合同,如此,一旦發生購房糾紛,賣方比『陽合同』寫明數額多收的房款,就可能變成不當得利而被買方要回;若訴至法院,買方的請求將獲得法院的支持。在這樣的高風險之下,意圖通過『陰陽合同』避稅就可能因小失大,從而不敢輕易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