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范『陰陽合同』現象
昨日記者獲悉,在2010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年會上,住建部有關負責人透露,近期將出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對房產交易實行簽名制度,房產經紀需簽下自己的名字,以保證其對所租售的房屋負責。相關法學專家分析,中介(房產經紀人)簽名負責制度對市場上的『陰陽合同』影響較大,此類合同普遍偷稅漏稅,中介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據悉,即將出臺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五項制度對行業進行規范,這五項制度包括:行業准入、明碼標價、簽名制度、政策告知、資金監管。其中簽名制度規定,對於每筆交易,房產經紀需簽下自己的名字,以保證其對所租售的房屋負責。
記者近日調查房地產中介市場發現,大部分中介從業人員不履行告知義務,隱瞞房屋實際情況,甚至慫恿購房者做『低評』,簽『陰陽合同』。南開區白堤路一家連鎖地產中介管理人介紹,由於簽『陰陽合同』能少繳稅,很多中介都建議房產交易雙方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拿低價合同報稅,在實際支付中按高價合同交易。以200萬元總價的房子為例,將其合同單價報為普通住宅價格標准以下,最多能省下5.5%的稅費,大概11萬元。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專家吳春雷指出,簽名負責制度實施後,經紀人要負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分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陰陽合同的簽名經紀人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按教唆犯或偷稅同案犯處理,可被處有期徒刑。(記者李鴿)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