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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獲悉,2010年10月8日起北京正式實施《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通知》從申購家庭成員范圍、資格審核、配售政策、瞞報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
《通知》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成員仍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該《通知》對三個方面的資格審核加強了管理:一是增加了資格審查要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納情況證明;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請家庭成員,須填寫未繳納上述各種費用的書面承諾。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家庭成員能夠提供但未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二是規定了申請家庭將自有住房出售或贈與他人後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申請家庭必須在出售或贈與的住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年限滿三年後,方可申請保障性房。三是進一步明確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此外,《通知》還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配售及退出政策做了進一步完善。對單親家庭配售標准、參加搖號配租配售優先家庭年齡變更界定時點、購買經適房和限價房購房合同簽訂對象以及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瞞報家庭資格後的辦理退房程序做了一步規范。 (記者徐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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