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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住房和程序建設部29日下發通知,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進行明確,並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關於契稅政策,通知明確,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明確,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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