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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合同開發商代簽
買房時等於默認一家物業既然業主和物業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那麼許多業主不禁產生疑問,我們在入住時物業公司就已經在小區內提供服務了,而且小區也還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又已經確確實實地存在了,那麼究竟是誰替業主簽了這個合同呢?
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范書領律師介紹說,由於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不能沒有人管理,因此法律規定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來臨時性的替代物業服務合同。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並不是合同的主體。
但《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房產開發商同業主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包含了雙方之間轉讓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對業主產生了約束力。也就是說,開發商替業主先簽了物業合同。
但開發商的行為並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30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只要小區成立起業主委員會後,如果您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就可以隨時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重新簽訂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