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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力推進公交與地鐵接駁,廣州正以立法形式推動『私家車+公共交通』模式。昨日起開始在市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的《關於廣州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下稱『草案』)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軌道交通站場、大型公交站場、火車站、碼頭等地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加強停車場與公共交通樞紐的銜接,鼓勵和引導駕車人換乘公共交通工具。
政府閑置地可設臨時停車場目前,廣州車輛增加的速度遠遠高於停車泊位修建的速度。而中心城區可開發的土地有限,因此單靠增加停車泊位無法根本解決中心城區的停車難問題。
除了提出加強停車場與公共交通樞紐的銜接,草案還明確提出,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政府待建土地、閑置土地,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的,經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公共停車場,以解決閑置土地周邊的停車矛盾。
有限的城市道路資源也將有更為前瞻性的規劃。草案提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發展規劃,制定道路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小區車位若不夠應『彈性出租』據悉,目前廣州停車配建指標相對較低,建築物的停車泊位比例無法滿足業主的需求,這種矛盾主要體現在『兩難』———商務、辦公區域白天停車難和住宅區域晚上停車難。
草案提出,新建住宅區建築面積至少每百平方米配建一個停車泊位的指標。
這一標准並非一成不變。草案指出,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准應根據城市發展、區域布局和建築物性質、停車需求變化等及時調整。
針對住宅小區的停車難問題,草案還規定,住宅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當住宅區停車場的停車泊位不夠時,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應用停車信息系統、建設立體停車庫或改變停車位固定租賃形式等措施提高現有車位的使用率和利用率。
不論租買,一套房限一車位據記者了解,草案在起草過程中,一戶擬限一個車位的規定曾引起廣泛爭論。不過,昨日公布的草案送審稿再次明確,基於公平原則,配建停車場的停車位數量少於房屋套數的,房屋購買人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通過購買或租用的方式取得一個停車位。
小區車位必須優先出售給業主。根據草案規定,建設單位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租或者出售配建停車場的停車位的,應當提供建築區劃內的所有業主已行使優先權的證明材料,經國土房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出租或出售。
也正是因為車位緊缺,不少小區將內部道路改建為車位,此舉雖然滿足了不少業主的停車需求,也同樣引發了不少矛盾。
對此,草案規定,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場地劃定停車位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的業主同意,並符合國家交通安全標准,不得佔用綠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據記者了解,在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這兩個比例均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