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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廣州市城管執法局公布了《廣州市查處和控制違法建設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草擬了許多規定,擬給城管等部門諸多過去沒有的執法權限,提出: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城鎮違法建設,可處以停水停電、罰款、強制拆除,以至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建築本身等處理措施。此征求意見稿出臺引起廣大市民強烈關注。
根據《辦法》,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鎮違法建設,應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並在24小時內予以立案調查、采取控制措施,立案後24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繼續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或者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采取查封建設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於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應及時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決定。
在此次出臺的《辦法》中,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且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沒收的實物交由規劃部門確定使用性質後交財政部門統一處理。
對此,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旭陽認為,沒收建築物超出處罰權限。他說,一幢建築物產權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蓋建築物產權,如果因為建設了違法建設而被沒收土地使用權,這實際侵犯了業主的合法財產權,對業主是不公平的,也超出了城管部門執法權限。
除了建設的業主要承擔違法的責任,《辦法》還明確規定了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沒有及時制止和報告違建的物業管理公司,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番禺某社區物管經理劉連平不認可此『連坐』條款。他說,物業管理公司是全體業主聘請,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機構,它有義務協助有關部門對小區進行有效管理、防止違章建築發生,但歸根到底業主與物管屬於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而物管與城管之間沒有任何行政授權或僱傭關系。業主違建則處罰物管公司,實際上是以『連坐』的方式確定物管的義務,實屬不妥。
機關乾部劉勇認為,城管的職責應該更多的在於制止違建行為的發生,而不是聽任違章建築建成後再采取停水停電及強拆、沒收等非常手段去糾正。一幢違章建築從動工到竣工,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城管部門如果不能在這段時間及時制止,就是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