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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土地不按時竣工的收回未開工部分土地使用權
日前,天津市制定了加強房地產項目開發監管八項措施,並下發通知實施,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通知要求,各區縣人民政府對已下達限期開工通知書的項目要確保按期開工,對因規劃、拆遷等原因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要盡快提出處置意見,結合自查將處置方案報市有關部門;對已部分開工大宗土地,要限期竣工,不能按時竣工的收取違約金並收回未開工部分土地使用權。其他措施還有: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核。建築規模超過10萬平方米或者容積率低於1.0的開發建設項目,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均應報經市規劃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沒有產業依托、缺乏財稅來源、提供就業崗位較少的綜合開發項目,規劃部門不得審批,對已批復或正在建設的項目,要逐一進行再審核。
——加強大宗土地出讓管理。中心城區以外區縣房地產項目(含整體項目分宗出讓)用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土地出讓方案須報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方可上市交易。
——強化全市土地集中交易。進一步鞏固2006年以來全市土地集中交易取得的成果,全市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統一平臺集中交易,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上市節奏、區域分布,有效調控土地市場需求。
——各區縣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資為名與開發商簽訂土地招商協議,不得通過先期開發投入換取土地使用權,不得通過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等方式給予開發商地價優惠。如有上述行為的,一律無效。所有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通過市場公開競得。
——防止工業園區出現空置現象。按照適度超前、控制風險、節約用地的原則,工業園區內辦公樓宇、標准廠房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編制規劃,一次性建設20萬平方米以上辦公樓宇、標准廠房的,土地出讓方案須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核同意後,方可出讓。
——禁止政府所屬企業變相轉讓土地。各區縣人民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所屬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通過向開發企業轉讓股權,變相轉讓土地,規避土地市場公開競爭。涉及上述情況的,產權交易部門不得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工商部門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開展自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各區縣在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指導下,要對房地產項目規劃審批、土地出讓情況進行一次嚴格自查,對出現『空城』現象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全面調查,並於8月底前完成,檢查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又訊 日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發了《關於自動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程序的通知》,針對已頒布實施的《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章和第七章中,關於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和相關違約責任做出規定,以進一步嚴格出讓工作程序。
通知要求出讓人須在土地出讓金繳納最後期限前20日,向受讓人發出《土地出讓金催告函》,提示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最後繳款期限前,繳齊全部土地出讓金。
通知也對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最後繳款期限繳齊全部土地出讓金有了具體規定。出讓人須於逾期第一天向受讓人發出《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受讓人須在接到《告知書》後,按照《告知書》規定的三個工作日內繳齊全部土地出讓金並明確繳齊款項的具體日期,否則合同自動解除。
出讓人負責將《告知書》送達受讓人,並要求受讓人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如遇受讓人拒簽《告知書》,出讓人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法公證送達。吳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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