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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近來,一些地方來電來函詢問,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如何處理。經研究,並經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現就此通知如下:
一、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35號)中的指示精神,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批准程序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二、根據國發〔1993〕83號、國辦發明電〔1994〕12號和國辦發明電〔1995〕35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與外商合資、合作或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企業資產認真進行評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評估工作須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資格的機構承擔並依法進行,評估結果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對未經資產評估的外商投資項目,一律不得批准設立。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使用國有資產與外商合資、合作舉辦企業或以出售部分國有資產股權形式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外商合資、合作的,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305號)中的有關規定,除應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提交法律規定的文件外,還必須同時提交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的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8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75號)以及財政部和國家土地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的有關規定,非經國務院或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不得擅自減免應交的土地出讓金或將土地出讓金挪作它用。對於違反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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