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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莆田市的陳女士去城廂區『興安名城西區』售樓處辦理交房手續時,被告知還要補交5463元,這包括水電立戶費、燃氣立戶費等費用。她上網一查,發現該樓盤共有住宅1160套,已賣出676套,按她計算,如果每戶業主繳納5463元,開發商共將收取費用近370萬元。陳女士質疑的是,這部分費用該不該交?
一
『興安名城西區』樓盤位於莆田市城廂區學園北街西側,由莆田市世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負責開發建設。2009年7月,陳女士與世全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上沒有規定有水電立戶費等其他費用,』她說,『也跟售樓處確認過,除維修基金外,業主將不再繳納任何費用,當時在場的業主都可以證明。』
陳女士告訴記者,該樓盤原定交房時間為今年1月15日,但最終推遲到了8月30日。7月底辦理交房手續的時候,業主們意外收到了一份《交房通知書》,上稱業主交房時需補交費用共計5463元,其中水立戶費1008元,水表檢驗費25元,電立戶費400元,燃氣立戶費3000元,進戶門費用1000元,門牌證費用30元。『不但延期交房,還向我們分攤配套設施成本!』對於突然冒出的各種收費款項,業主們表示無法理解。
8月初,陳女士和其他業主一起找開發商討說法,經過協商,世全公司同意暫不收取水電立戶費,但依然要求業主繳納3000元的燃氣立戶費,以及200元的進戶門費用,共計3200元。
二
業主們的質疑是有依據的。
2007年11月,省物價局曾下發《福建省物價局關於規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行為的通知》(閩價房[2007]413號)。通知規定:『住房開發建設的成本和費用支出應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對屬購買人所有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套費用,包括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屬房屋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應包含在住房銷售價格中,不得向購買人另行收取。』
2008年11月,莆田市政府也曾出臺《莆田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若乾意見(試行)》(莆政綜〔2008〕157號)。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實行一房一價,不得在房價外另行收取電力工程建設費、水電立戶費、管道燃氣立戶費等公共設施配套費用。』
8月10日,世全公司董事長助理林先生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公司按莆田市的相關規定執行收費。他表示,『興安名城』實際從2008年初接受預訂,當時市政府還未下發相關規定,但出於種種原因,簽購房合同時間推遲到了2009年7月。『過去,水電、燃氣立戶費等費用,都是由房產公司代收,當初,公司在核算成本時,沒把這些費用算在房價內,所以纔向業主補收。』
林先生表示,《交房通知書》發出後,業主們反應激烈,公司已決定不再收水電立戶費,進戶門費用也降到了200元,『其實,購房合同上有規定高級入戶門價格為1500元,業主們當時也同意了,現在只按200元收,公司已做了很大讓步』。
『無法讓步的是3000元的燃氣立戶費』,林先生說,這些錢,公司決定讓莆田市管道燃氣公司直接向業主收取。然而,燃氣公司市場開發部的陳姓科員告訴記者,世全公司曾要求燃氣公司向業主收立戶費,但燃氣公司領導認為這不合規定,沒有同意。
三
如今,這起糾紛的爭議焦點,在於燃氣立戶費該不該收。
莆田市物價局商價科嚴先生說,在該小區的購房合同中,燃氣立戶並未寫入交房條件,在購房合同附件《建築節能措施、指標和室內分隔、裝飾裝修、設備標准》中,並沒有將燃氣設備列入其中。另外,在《合同補充協議》中,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凡出賣人為買受人代墊代繳的有關費用由買受人按實繳納。
8月12日,莆田市物價局給記者傳真了一份《關於市長信箱1008020001號轉辦件的答復》,就立戶費問題,該局這樣答復:『1.(該樓盤)交房條件為該房達到居住條件並通過單體竣工驗收,小區通水、通電。因此開發商不得另外收取水電立戶費,已收取的應退回。2.按照合同附件三中開發商提供設備標准中沒有管道燃氣進戶,購房者可以自願選擇,如果要使用管道燃氣,可向燃氣公司申請,開發商不得強制收取。』
就此問題,記者又諮詢了省物價局。8月13日,省物價局就此作出《關於開發商銷售商品住房能否收取水電和燃氣立戶費問題的答復》,認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建設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和促進房地產持續健康發展若乾意見的通知》和《福建省物價局關於規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行為的通知》,『開發商銷售商品住房時不得向購房人員另行收取水電立戶費、燃氣立戶費,水、電、氣配套建設費用應當進入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