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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拆遷款父子反目,均主張自己是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密雲法院近日依照農村的風俗習慣,判定爭議房屋歸兒子張甲所有,駁回了張甲父親老張的訴訟請求。
老張家住密雲縣太師屯鎮,與老伴共生育三子二女。1981年,老張經申請,在本村建了三間正房。但因子女較多,居住不方便,老張經多次申請,在本村另建了兩處住宅。
1992年,張甲結婚,經老張同意,住進了上述的三間正房,同年,老張經同意在第二處住宅內加蓋三間廂房作為養老房。此後,老張的幾個子女陸續成家單過,老張的三個兒子分別居住在老張所建的三處住宅內,兩個女兒也都外嫁到鄰村。
日前,因京承高速公路修路佔地,張甲居住的房子在拆遷范圍內,為此,老張認為張甲居住的房子所有權人是自己,張甲僅是居住人,故請求法院對上述房屋進行分家析產。
法院受理後,依法追加了老張的另幾個子女作為原告。庭審中,張甲辯稱,自1992年起,自己一直居住在爭議房屋內,且加蓋了四間廂房。三兄弟分別於婚後居住在父親所建的三處住宅內單過,當時雖未寫分家單,但實際上已各自分家單過,故認為爭議房屋已歸自己所有。
法院向當地村委會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按農村習慣是一戶一處房,分家時並非都有分家單,按當地風俗習慣,老張家實際上就視為已經分家。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當地農村風俗習慣,老張三子均已獨立居住生活,已經構成事實上的分家關系,故判令駁回老張等人的訴訟請求。(通訊員王雪代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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