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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被業界認為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後針對征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通知》強調,征地批准後,市縣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通知》還強調,提高征地補償標准、同地同價、征地須先安置後拆遷、不得強行實施征地等內容。
該《通知》在業界引起很大反響,《通知》本身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關心農民問題的專家對農民的長遠利益及農村矛盾卻提出了更深的見解。
程序越透明、越簡單?上訪越少『這對農民利益是個很大的保護,對防腐敗也有一定作用。很多地方置農民利益於不顧,過去一些土地征用款沒有完全到農民手裡,而截留在鄉、村等政府那裡。』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副會長顧雲昌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作了這樣評價。
在與記者探討這個問題時,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主任葉劍平表示:『這是物權法的一大進步,也是對農民承包權的肯定,更是對農民的知情權與財產權的保護,減少中間周轉環節,將錢直接落實到個人,可減少上訪,有利於農村的穩定。』
葉劍平還就近年農民屢屢上訪的根源作了這樣分析:計劃經濟時期,農村集體組織承擔著重要角色,與農民有關的事基本通過農村集體組織來協調解決。土地征用款通過鄉、村兩級下放,中間難免出現截留或挪用現象,這也是導致農村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葉劍平說,只要政府征地手續合法,一切按程序走,從公示到征用土地,都進行公開、透明運作,並對農民的利益進行合理補償,哪個農民會去鬧事?程序越透明、越簡單、上訪越少,農民自己同意了的事,不可能去上訪。
顧雲昌認為,鄉、村代表集體,跟征地單位談判,集體功能不會喪失,積極性也不會削弱,土地部門征地時需要鄉、村兩級政府協助調查被征地農民戶數等情況。該《通知》具體執行起來的難度,主要是土地部門直接面對農民,需要花很多功夫、精力與成本。
農村土地價格偏低是收入差距的根源長期關注農民問題的法律專家、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兵告訴記者,《通知》確定了農民作為被補償對象,積極意義是肯定的,但內容還很籠統,補償力度與范圍也不夠,效率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問題。此外,政策級別也不高,只是法規,沒有上昇到法律高度。
秦兵認為,土地部門並非出錢單位,只是履行征地手續,錢在財政部門或開發商手裡。現在決定農民的收益,關鍵在補償費用的高低,是給多少的問題,而不是通過誰給的問題。農民出讓的土地價格與招牌掛價格差距很大,起碼差幾十倍。多年來我們廉價征用農民土地,犧牲農民的利益來獲得工業或商業的高額利潤,現在是該補償農民的時候了。
秦兵說,『如果按土地拍賣價格來補償農民征地費,農民還會上訪嗎?』他建議,今後應出臺《房地產征收征用補償條例》,以法的形式來確保農民的權益。
顧雲昌也認為,僅有《通知》還是遠遠不夠的,農民的利益還沒有真正得到保護,農村土地價格偏低是城鄉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所謂同地同價,只是在農村同等土地價格基礎上進行比較,城鄉之間的土地價格、商品房與農民征用地的價格差距還是很大。只有縮小這個差距,農民的利益纔能得到保護,但目前還很難做到。
改變地方財政收入渠道是根本顧雲昌分析,地方政府是靠土地差價彌補財政不足,假如政府買地成本提高了,賣地價格也會提高,最終會導致房地產價格虛高。這是現行土地制度本身所致,政府是土地獨家經營者,競價權在政府手裡。現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少則30%、多者40%—50%來自土地款。
『沒有可靠、合理、穩定的財政收入渠道,征用地與拍賣地之間的價格差距是不可能縮小的。因此,改變地方財政收入渠道是根本。』顧雲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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