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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指經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將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遷到其他地方安置,並拆除清理原有建築或其他妨礙項目實施的地上物,為新的建設項目施工創造條件。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基准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外公布的房屋基准價格。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異地或同地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間的差價。
拆遷人在實施拆遷行為前,應取得由行政機關出具的拆遷許可證,沒有獲得許可證的,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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