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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者馬某在向成大公司交納了3萬元定金後便『消失』了4年。開發商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和馬某的合同,並要求馬某支付違約金。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支持了開發商的請求,判決馬某支付違約金3.8萬元。
2006年4月,馬某與成大公司簽約,以130萬元購買海淀區一處商品房。雙方約定,馬某先支付3萬元的購房定金,再於2006年4月14日前支付剩餘房款。如果逾期60天不交納房款,則成大公司有權和馬某解約,並獲得3%的違約金。2010年,成大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後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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