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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天津市住房委員會近日下發了《關於調整201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其中規定非機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上調補充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30%的,可根據條件調整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
天津市住房委員會近日下發了《關於調整201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其中規定非機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上調補充繳存比例。
有條件的非機關單位可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30%的,可根據條件調整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方案,須經該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纔得上報審批。
此外,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1193元)。此次調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種補充,兩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用於職工的住房消費,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補充住房公積金屬於非強制性繳納的社會保障項目,企業根據自身的業績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替員工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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