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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房屋中介公司在與買房人楊艷簽訂《看房確認書》並帶其兩次看房後,發現房屋竟然已成交,遂將楊艷告上法庭,索要違約金8.3萬元。由於涉案房屋的成交是置業公司促成的,因此,閔行區法院在不支持中介公司訴請的基礎上,日前作出楊艷支付中介公司必要的居間費用2000元的一審判決。
中介公司、楊艷於去年簽訂《看房確認書》,約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一套,楊艷和業主不得私下交易,也不得委托第三方從事相同活動。違反此義務,楊艷應支付相當於應交傭金金額的違約金。
經查, 2009年7月20日,楊艷的丈夫與置業公司簽訂《看房確認書》,由置業公司帶看了涉案房屋。 8月2日,楊艷與房屋業主經置業公司居間介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去年9月29日,楊艷夫妻與房主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去年12月9日,楊艷夫妻取得了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並向置業公司支付了傭金1萬元。
法院認為,楊艷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購買系爭房屋事宜,而原中介公司並未促成買賣合同成立,故無權收取傭金或相當於傭金的違約金。但其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楊艷支付必要的居間費用。上海法治報趙穎彥楊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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