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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下放十項資本項目外匯審批權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10]2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目的在於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下放10項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至分局、支局或銀行,以促投資貿易便利化。下放的審批權涉及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等,外管局上一次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是在去年5月。
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務包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級支局的審批權包括: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准;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准;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准。
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務包括:外資參股非保險、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
企業在辦理涉及資本項目購匯的業務時,可不再提交『最近5個工作日的人民幣賬戶對賬單』。
外管局稱,此批權限下放,有助於降低企業成本,也有利於各級外匯局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外匯局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事後監督檢查力度,加強統計監測。
證監會修訂《行政復議辦法》資本市場依法監管
中國證監會5月5日正式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自今年7月1號起實施。新頒布的行政復議辦法對之前成立的復議委員會做出了制度化規定,並且細化了行政復議受理、審理等一整套程序,切實提高了行政復議水平。
新頒布的行政復議辦法把早前成立的復議委員會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細化了行政復議受理、審理等一整套程序,並且明確行政復議聽證制度、建議書制度,推進了行政復議和解等創新做法,同時進一步加強了行政復議培訓和保障,以切實提高行政復議水平。
根據辦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
此前,中國證監會曾經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專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建議就提出,應當統一和明確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權限規定。為此,辦法將原來規定中寫明的『負責對審查、討論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復議意見』,修改成了『審查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同時明確了行政復議決定程序。
關於回避制度,證監會也采納了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議,在內部回避辦案、相互監督方面已經有了實際做法,在第23條增加了一款:『案件審理人員或者出席會議的復議委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應當進行回避。』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辦法頒布以後,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以明確復議工作標准為基礎,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機制;發揮復議監督作用,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維護資本市場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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