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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先生、陳先生和徐先生向高某父子租用了一座廠房,投資開辦家具廠。去年11月,巫先生等人在租賃期未滿時搬離了廠房,並希望高某父子將租房時付的押金退還,遭到高某父子拒絕。巫先生等人遂以該廠房是違章建築為由,將高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並令高某父子返還房屋押金46500元。
日前,倉山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在巫先生起訴前,該租賃合同就已經履行終止了,巫先生無權再請求退還押金。房東拒退押金
2007年4月,巫先生等人與高某父子簽訂了租賃合同,租用位於倉山區高湖村的一座廠房,合同約定租期2年,月租金1.36萬元,另付押金3萬元。其間,高某父子對廠房進行了擴建,並與巫先生等人簽訂補充協議,巫先生等人又交了1.65萬元的押金。2009年3月,雙方續約2年,當年11月,巫先生等人撤出廠房並將廠房返還給高某父子,但高某父子沒有將押金退還給巫先生等人。
去年底,巫先生等人將高某父子告上法庭,稱他們租賃的廠房沒有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為違法建設,因此導致自己無法辦理工商、消防等手續,正常經營活動無法開展,要求法院確認2009年3月簽訂的續約合同無效,並索回押金46500元。庭審焦點:合同是否有效
庭審時,高某父子表示,租房時就向巫先生等人告知尚未辦理產權證,但並非違法建設,且已說明如需辦理執照,可到村委會出具證明,但巫先生等人一直沒有辦理。高某父子認為,雙方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巫先生等人單方面終止合同已經違約,且其私自安裝在廠房外部的貨梯沒有依照合同拆除,也屬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不應返還押金。
而巫先生等人稱,由於出租廠房是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搭建的,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關於租賃房屋所約定的內容無效。因此,巫先生一方認為提前退租不算違約,高某父子理應返還押金。法院:合同已履行終止經過審理,倉山區法院認為,巫先生等人在2007年4月起就租賃高某父子的廠房,在2009年3月續簽之前就知道廠房和宿捨樓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雙方續簽租賃合同,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巫先生等人2009年11月下旬撤出租賃房,已將租賃房返還給高某父子,應視為雙方解除合同。原告和被告雙方續簽房屋租賃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巫先生等人退出租賃房的行為視為合同履行終止,故該合同的權利義務已於巫先生等人起訴之前終止,原告起訴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與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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