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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孫某將自己的經濟適用房出售後,又以取得所有權證書未滿五年,違反經適房上市交易政策為由,將買房人魏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今天上午,該案在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開庭審理。
孫某訴稱,他與魏女士於2010年3月13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他出售其位於昌平區回龍觀鎮龍躍苑房屋一套給魏女士。
在簽訂合同後,孫某表示,他於2005年12月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至雙方交易時未滿5年。
根據經適房未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之政策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孫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今天上午,房主孫某委托兩名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他本人並未到庭,至於孫某反悔售房是否與房價相關,兩名代理人皆表示不方便予以回復。
目前尚在回龍觀地區租房的魏女士親自來到法庭,對於買房不成反成被告,魏女士顯得很惱火。她答辯表示,當初簽訂購房合同時,她認為孫某出售的房屋是符合出售條件的,並且雙方在合同中也明確說明,雖然訂立了買賣合同,但可以等到該經濟適用房滿5年時間後再進行過戶。
魏女士表示,由於孫某的言而無信,導致自己的購房計劃泡湯。目前,她已經放棄了購買該房的念頭,但她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並要求孫某賠償自己的損失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記者王巍實習生何欣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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