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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簽約購買郭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後,由於房主沒有按期協助吳先生辦理銀行貸款,結果造成國家房貸政策調整,吳先生需多支付16萬元首付款。吳先生以無力承擔多增加的首付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郭女士雙倍返還其定金。崇文法院受理了此案。據悉,這是新“國十條”實施後北京地區法院受理的首起“政策性違約”案。
吳先生訴稱:其與被告郭女士於2010年4月1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吳先生在合同簽訂後即支付了郭女士5萬元定金。根據合同約定,雙方應於4月13日辦理合同網籤,並於4月20日到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但由於郭女士沒有按期協助吳先生辦理網籤和銀行貸款,導致新“國十條”實施後,各銀行均提高了首付款比例。
吳先生表示,計劃應交付的首付款比例爲總房款的20%,約40萬元。但是近期國務院出臺了《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吳先生需要交納的首付款增加到了56.1萬元。
另外,新“國十條”中還規定,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吳先生剛剛來京工作不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目前銀行已開始執行這一新政策,此時如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吳先生將不能從銀行取得貸款。吳先生認爲,由於郭女士的違約行爲導致他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於是將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郭女士雙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10萬元。(李罡趙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