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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09年度優秀指導案例。其中一起因為離婚引起的購房爭議案,引發大家的高度關注。
一審判定是『給』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白某與唐某是夫妻關系,兩人於2003年登記結婚。2006年5月,白某與唐某准備購買一套新房。白某父母稱,白某與唐某向他們借款16萬元,白某也承認確實向自己的父母借款16萬元,並出具了兩張借條。唐某認為,為了購買新房,白某父母確實給了16萬元,但不是借款而是贈與,並稱白某給父母出具的收條,自己並不知情。另查,白某與唐某於2007年6月離婚,判決已經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白某的父母請求白某與唐某返還借款,並提供了出具的借條為證據,但唐某否認借款,並且借條上也沒有唐某的簽字。關於兩張借條,因存在母子關系,無法確認借條的真實性,並且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也正是白某與唐某辦理離婚糾紛中,故白某父母要求白某與唐某償還借款16萬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白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定是『借』
一審宣判後,白某父母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沈陽中院認定,白某父母提供了白某出具的兩張借條,唐某主張的是贈與,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認定為借款比較切合實際。最終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要求白某與唐某共同償還白某父母的借款16萬元。
法官觀點
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兒子買婚房
主審法官認為,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活動日益增多,婚房買賣中的借貸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特殊形式,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常見。法官認為,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兒子買婚房,此時已經不屬於父母盡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這個階段正是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的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因此也就設定了返還購房款的義務。
主審法官王慧麗告訴記者,對案件事實分析,白某父母拿出的16萬元,其中有3萬元是外借的,因此背上了債務。從立法價值和目的考慮,法律是不允許這種有些類似贈與的行為變成贈與的事實的。法院本著尊重法律、尊重事實的原則,以最大限度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為目標,還事實真相,還事實以公正。在處理本案當中,考慮到白某父母一方的現實生活狀況的惡化,也傾向於認定16萬元的購房款為借貸。(記者梅天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