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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先生夫婦與楊女士及塘沽某地產中介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購買楊女士名下塘沽一套私產房。交納定金後,楊女士卻接連『以房價上漲過快,自己賣虧了』為由要求夫婦補充房款,就在蔣先生夫婦辦理完貸款手續後,楊女士還是撤銷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解除後,由於楊女士沒有依約退還蔣先生夫婦的相關手續費,蔣先生夫婦將其告上法庭。經兩審,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違約為由,判決楊女士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相關費用的違約責任,並由中介公司退還相關服務費用。
去年6月,原告蔣先生與被告楊女士及塘沽某房產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楊女士出售塘沽私產房一套,一切費用由蔣先生支付。楊女士同意蔣先生買房時以公積金貸款方式給付剩餘的房款。協議簽訂當日,蔣先生向楊女士支付了定金1萬元。隨後,楊女士在協議簽訂後找到房產中介,以房價上漲為由提出要與蔣先生協商是否能提高房價或終止合同。蔣先生不同意終止合同,雙方於同年6月27日,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蔣先生同意在原房款基礎上再增加部分款項,楊女士協助中介公司在第二天內完成房屋的評估看房工作。
7月4日,蔣先生帶著妻子劉女士與楊女士及房產中介在相關部門簽訂了正式的房產買賣協議,蔣先生夫婦在支付首付款後,申請貸款20萬元,協議由劉女士和楊女士分別簽字。協議簽訂後,劉女士去銀行辦理了貸款手續。
9天後,楊女士突然又以『房價上漲很快,自己賣得並不劃算』為由通知中介公司要撤銷合同取消房產買賣。8月30日,蔣先生夫婦再次與楊女士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楊女士單方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承諾在辦理退件手續的當日退還蔣先生支付的定金1萬元,承擔買方支付的評估費、貸款代辦費等費用。如無法履行本協議,原買賣房屋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並按原合同約定中條款追究違約方的一切違約責任與經濟損失。該合同簽訂後,楊女士卻以評估費和代辦費並不是房管局的正式發票拒絕支付,致使該協議沒能履行。蔣先生夫婦遂起訴至法院,以楊女士違約為由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相關費用,並由第三方中介公司退還服務費。
原審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楊女士一次性返還二原告雙倍定金2萬元;一次性給付二原告評估費、貸款服務費2000餘元;第三人房產中介公司退還二原告服務費5000餘元;案件訴訟費465元,由楊女士承擔。不服該判決,楊女士以雙方已經簽訂解除房屋買賣的協議,不存在單方違約行為,不應雙倍返還定金為由,上訴至本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楊女士已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楊女士應承擔違約責任。雖雙方達成解除房屋買賣協議,但雙方同時也約定『如無法履行本協議,原房屋買賣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並按原合同約定中條款追究違約方的一切違約責任與經濟損失。』現楊女士未能履行該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據此,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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