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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承租宋先生的底商經營超市。不久前,超市西側外的紙箱突然起火,超市被付之一炬。事後,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小區建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日前,津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一審判決,判處小區物業賠償30%損失,建築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市民宋先生從被告開發商購買津南區某小區6號樓底商,同日,宋先生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第2條規定『保證設備設施運行正常,各種功能齊全有效』;『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搞好防火防盜安全保衛工作』。2007年10月,原告趙先生承租宋先生這間底商,並於同年12月注冊登記了超市,開始經營。去年9月4日13時許,超市堆放在西側窗外的紙箱突然起火,超市工作人員用盆接自來水滅火,在超市購物的劉某也跑到距離燃燒點4米的消防栓處取水,但未能打開消防用水。劉某立即報警,此時火已引燃超市內物品,室內消防噴淋未噴水。由於小區和超市內的消防系統一直未正常開啟,消防設施未正常運轉,超市被付之一炬。近日,趙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建築開發商和被告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案外人宋先生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趙先生和與宋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後,即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權,原告因此也就享有作為業主所享有的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權利。
依據被告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具備公司消防隊,並應搞好防火保衛工作,保證設備運轉正常。而物業公司未有公司消防隊,當原告堆放在窗外的紙箱存在安全隱患時,被告物業方亦未進行勸阻,做好防火防范工作。火災發生後,消防栓內無水,室內噴淋未正常啟動,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責任,擴大了火災造成的損失,對原告損失的產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將紙箱堆放在窗戶下面是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原告超市內的食品多為易燃物品,作為超市經營者應自備一些消防器械,以備應急所需。故原告應承擔火災的主要責任。原告基於物業管理合同要求另一被告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與被告開發商之間不存在物業管理關系,原告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火災的損失由原告及被告物業公司分別承擔。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原告承擔70%,被告物業公司承擔30%為宜。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天津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趙先生各項經濟損失3.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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