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出臺後,市民最關心的就是管理部門如何認真執行,減少部門間的相互推諉扯皮,把《規定》的內容落到實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落實管理責任,首先有明確的責任劃分。《規定》在第二章首先在橫向上明確了市容園林、公安、民政、交通港口、市政公路、水務、建設交通、國土房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等九個部門在城市管理中各自的職責。其次,在縱向上明確規定了包括城市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的市級管理、區縣人民政府的管理、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管理以及居民委員會的職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形成以區縣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對可能產生的職責交叉、空白等問題,《規定》賦予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解決的權力,設置了解決途徑。
其次,有管理機制方面的創新,加大了監督考核的力度。為實現城市管理問題的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處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規定》一是明確了我市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施網格化、數字化的城市管理機制。二是《規定》制定了一整套嚴格的考核制度,包括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市級城市管理部門的考核以及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之間的雙向考核。考核結果予以公布,並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以獎代補』,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懲戒。三是《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各監管主體、各維修、養護、管理主體都要實施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並對市民的舉報、投訴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