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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等近百名北京人在河北燕郊上上城買房,交付時發現實際面積遠超合同約定面積,被要求補交房款。去年8月,他們陸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本報去年9月5日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先行起訴的29名業主被判勝訴,無需承擔超過約定面積3%以上的房款。前天下午,業主拿到了判決書。
2008年4月,黃先生等近百名在北京居住和生活的人,與開發商——三河福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成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位於燕郊上上城小區的房屋。
去年年初,購房者被通知收房時,發現房屋的實際面積超過合同約定面積,少則5%,多則11%。開發商要求業主們補交房款,否則不許入住。
業主們這纔發現,在購房合同中第五條約定,如果實際面積與合同面積發生衝突,購房者要以實際面積結算房款。認定此條屬於『霸王條款』,黃先生等29名業主委托律師,將福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第五條為無效。
庭審中,業主方趙三平律師提出,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的實際面積如果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3%,業主只需承擔3%的房款,其餘由開發商自己買單。
福成公司則表示,購房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業主們應當看清了合同第五條,這不是霸王條款。
且『多退少補、據實結算』最符合一般商業習慣,是客觀公平的。
河北三河市法院審理後,支持了29名業主的意見。法院認為,按照購房合同第五條約定,意味著福成公司所交付的房屋,無論面積誤差多大,業主們只能據實結算,這將直接違背了業主們的購房初衷,也增加了他們的付款壓力。
按照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三河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第五條部分有效,部分無效。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有效,開發商和業主應據實結算、多退少補;面積誤差大於3%的無效,業主們只需承擔超過約定面積3%的房款,其餘不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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