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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草案)》征民意
業主大會有望成為法人
昨天(18日),《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見,市民可登錄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網站發表意見。《草案》提出,具備條件的業主大會可以試行法人登記,這意味著除業主專有房屋可以進行登記外,類似車庫、會所等全體業主共有財產也可以進行登記,這一突破在全國尚屬首次。
《草案》突破性地確立了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提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具備條件的業主大會可以試行法人登記,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活動。』
為規范業主大會這一級法人組織,《草案》規定,業主以業主大會或業委會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草案》明確了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導協助其成立業主大會。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服務成本 政府將定期公布
《草案》針對目前物業服務中存在的一些爭議問題進行了法律約束。如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發布物業服務成本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將『菜單式』服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的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每年至少公示一次並接受業主核查。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未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已經事實接受物業服務的,業主應當履行相關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和技術規范。
業主共同決定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事實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這一點強調了業主共同的決定權,而不是不顧現實僅維護少數業主的權利。
新物業強行接管 可被罰三萬元
《草案》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等事由拒絕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的,將被記入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並可處三萬元罰款。此外,原物業服務企業未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新物業服務企業強行接管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並可處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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