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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王月李海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將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並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字樣。業主可以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查詢物業管理用房權屬登記信息。
新建物業項目將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多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樓內。高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根據服務半徑要求合理布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
開發建設單位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應當提供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具體位置和建築面積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包括經過規劃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備案的物業管理用房。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一並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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