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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程序
第二十七條 分散平房拆遷各管理部門應落實好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與拆遷項目的對接工作,規范定向安置房源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落實項目規劃方案後,應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確認定向安置房項目及對接分散平房拆遷項目。市國土房管局對該項目戶型比例、拆遷項目情況等進行審核,向符合規定的開發單位出具確認單,並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區房管局。
第二十八條 分散平房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明細,由拆遷單位在取得拆遷許可證後上報區拆遷辦,經區拆遷辦核實後,報區房管局備案,作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查檔案。
第二十九條 各區房管局負責本區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三十條 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一)本人身份證;
(二)家庭戶口簿;
(三)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產權調換類)。
區房管局根據被拆遷人明細和市國土房管局告知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與拆遷項目對接內容,審核申請要件,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資格證明』)。
第三十一條 各區房管局要嚴格對『資格證明』的管理,明確經辦責任人,做到專人領取、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 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銷售許可證後,方可與被拆遷人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前須核對『資格證明』,將『資格證明』原件收回存檔,以備核查。『資格證明』只限申請人本人使用,與『資格證明』姓名不符的,不得簽訂合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網上銷售,並進行注記,以備核查。
第三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權屬登記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經濟適用住房出賣、買受雙方簽訂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應明示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權屬登記、轉讓和上市的有關規定。《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制訂。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標注『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字樣和准許上市交易轉讓日期,即購買人交納契稅滿5年的日期。
本辦法頒布前,已繳納契稅的面向拆遷家庭銷售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標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准許上市交易轉讓日期,即購買人交納契稅滿5年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並進行變更登記。購買人按上述方法核定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後,將補繳資金存入專戶,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標注『已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字樣。
第八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購房價格回
購。
第三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的籌集、撥付及資金使用的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由市財政根據回購住房數量安排。
第四十條 政府按照以下程序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回購:
(一)回購申請人持房地產所有權證等要件到政府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
(二)回購管理部門查驗回購申請人相關證件注明的允許交易期限,並在7日內完成審核;
(三)完成審核後,回購管理部門在5日內代政府與回購申請人簽訂買賣協議並支付購房款。
第四十一條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銷售。
第四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按照屆時轉讓該經濟適用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與原購房價格差額的一定比例確定,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面向拆遷家庭銷售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分散平房拆遷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免交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購買滿5年後經申請可直接取得全部產權。
其他面向非拆遷中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須按規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
第四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按以下程序轉讓經濟適用住房:
(一)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持房地產所有權證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區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交易。
(二)區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在10日內查驗允許交易的期限後,核定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並在買賣協議中注明。
(三)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和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
(四)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將交易房款存入專戶,政府從中提取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賣方繳納的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納入專戶集中管理,交易資金由專門機構進行監管。
(五)交易雙方憑代收代付憑證和相關要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六)相關資金交易和權屬登記程序參照我市二手房交易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購房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後,該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地性質進行建設,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對不執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住房價格差價,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補繳款項納入專戶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部門、單位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個人,由其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並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補繳款項納入專戶集中管理。對拒不補繳的,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對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或變相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無故拖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理銷售許可證時間以及取得銷售許可證後無故拖延開盤時間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由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市內六區范圍內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實施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的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和本辦法實施後簽訂拆遷協議並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在退出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受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期限限制。
第五十三條 為示范小城鎮建設和舊村改造村民家庭建設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企業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政策,按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實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擬定的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5〕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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