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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 津政發[2008]40號
【內容分類】 住房保障
【頒布單位】 市政府
【頒布日期】 2008-4-1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乾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享受政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遷家庭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分散平房拆遷建設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等。
第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門,市建委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市規劃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規劃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主管部門,市民政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條 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六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和價格管理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八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套型建築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GB50386—2005)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准價格及最高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因建築安裝造價、稅收標准和我市規定的收費標准變化而引起成本變化的,經市物價局、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和市規劃局審核批准後,開發單位可以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准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帶規劃條件和戶型標准、帶開工竣工和入住時間、帶銷售對象、帶銷售平均價格和最高價格條件招標選址建設,向符合條件的拆遷居民定向銷售。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向對應拆遷項目中的拆遷居民銷售。
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相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銷售。
第十七條 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中標後,應按規定盡快辦理相關手續,並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時中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並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地塊整理完畢且規劃總平圖審核通過後,根據土地整理情況、配套情況和規劃條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測算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並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由市物價局制發銷售價格通知。銷售價格一經公布,銷售單位不得提高售價。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取得銷售許可證後,方可按規定進行銷售。
開發單位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時,須提供項目建設投資計劃、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銷售價格通知、銷售方案、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證明等要件。要件齊全的,由市國土房管局為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並在相關政務公開網站上發布。
第十九條 面向非拆遷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理銷售許可證時,除提供上述要件外,還應提供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主管部門審批的銷售方案。
第二十條 開發單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投資計劃後應盡快按規定辦理後續銷售許可要件,不得無故拖延。取得銷售許可證後應開始組織銷售。銷售可實行輪候或配售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銷售價格和房源信息。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做好銷售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請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後自行放棄購買資格或變換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程序
第二十三條 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非農業常住戶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具體收入線標准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向社會發布);
(三)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金額以《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為依據。符合以上條件的家庭需在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申請購買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
3.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類)。《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已交回房屋拆遷單位的,拆遷單位應向申請人提供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加蓋拆遷單位公章,注明經辦人。
區房管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與相關復印件核對,並核查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審核無誤的,留存復印件,由申請人填寫《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收入核查。區房管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單,由申請人到拆遷房屋坐落區民政局進行收入核查。申請人向區民政局提供核查收入所需的證明材料,區民政局在15日內根據證明材料,結合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等專業數據信息庫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並在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單上注明核查結果和經辦人,加蓋專用公章,由申請人轉回區房管局。
(三)公示。區房管局根據區民政局轉回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單,補充填寫《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並將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四)發證。經公示,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無異議的,由區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並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以下簡稱《購房證明》)。同時,在《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注明『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由區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5日內進行核實。對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房管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購房證明》只限申請人本人使用。申請人須在《購房證明》有效期內,持該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有效期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情況另行規定。
銷售單位應查驗購買人相關證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購房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應拒絕向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收回購房人所持《購房證明》並留存備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區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網上銷售,並進行注記,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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