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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虛假房屋信息被騙取了購房定金和中介費7萬餘元後,河東區的霍先生將已被判刑的詐騙人和房屋中介一同告上法庭。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房屋中介存在疏忽及管理漏洞致使被害人遭受損失,故應與詐騙人一同承擔連帶返還房款責任。
虛售經 濟適用房
被害人被騙7萬
2008年4月,家住河東區的霍先生通過中山門一家房屋中介得知,萬新村某小區一套77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出售。4月中旬,在房屋中介見證下,霍先生與該房出售人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36.7萬元成交。合同簽訂後,霍先生給付李某定金6.7萬元,買賣雙方又分別向中介交納3670元服務費。
怎料,交了定金的霍先生卻沒能入住新房。事實上,李某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騙子,他向房屋中介公司一名經紀人行賄後,違規登載了虛假房屋信息,而那套所謂要出售的經濟適用房,根本就不是他的。
2008年9月,經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並由法院審理後,李某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事後,霍先生收到房屋中介退還的雙方共同交納的服務費7340元,及公安河東分局發還的9540元。
追討剩餘購房款
房屋中介連帶賠
今年2月,霍先生起訴李某和房屋中介至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返還剩餘購房款53720元並支付利息。
庭審中,被告李某承認霍先生所述屬實,但自己無力返還。而房屋中介則辯稱,其只是合同簽訂的見證方, 不是買賣業務的賣方,也不是李某合同詐騙的共謀。房屋中介認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合同本身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故原告應對損害結果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騙取購房款的非法目的,根據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簽訂的合同無效,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也應予以返還,李某應將購房款返還霍先生。
關於房屋中介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分析後認為,霍先生是通過房屋中介得知涉訴房屋出賣信息,買賣合同簽訂地點也在房屋中介店內,中介是該合同的見證方,並收取雙方服務費。綜合這幾點來看,霍先生正是出於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信任而對涉訴房屋相關信息未表懷疑。作為房屋中介,核實房屋信息真實性是其首要義務,將真實信息提供買賣雙方並促成交易是其賺取利益手段。因此,房屋中介是由於工作疏忽及管理漏洞導致了霍先生遭受經濟損失,故應與李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但關於利息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河東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霍先生與李某及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某、房屋中介連帶返還霍先生已付購房款53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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