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據國家和天津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出臺《天津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即日起施行。根據本《辦法》,凡轉讓、轉租、轉借、無故空置廉租住房的,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將予以收回;虛報瞞報偽造證明騙取保障性住房者,將留信用污點。各級監管部門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轉租廉租房將收回
根據《辦法》規定:保障對象虛報、瞞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縣房管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並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獲得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已騙取的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從申請人繳存的租賃保證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實物配租住房。對應當騰退住房而拒不騰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情節惡劣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拆改廉租住房結構或改變用途,轉讓、轉租、轉借廉租住房,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6個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該住房收回。
騙購按市場價補足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並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拒不補繳的,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采取欺騙手段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已購限價商品住房,或者向購買人按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價格與其市場評估價格的差價征收差額收益。
開假證明追究責任
對於相關單位及人員,用工單位為其員工或其他相關單位為申請住房保障人員提供虛假收入、住房等證明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並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價,並由有關部門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向未取得購買資格的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銷售管理部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銷售單位補繳限價商品住房與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價。
不得故意拖延開盤
對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無故拖延保障性住房項目辦理銷售許可證時間,以及取得銷售許可證後無故拖延開盤時間的,由有關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開發單位依法處理。
該《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向住房保障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