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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個兩限房項目西三旗瑞旗家園被曝"牆脆脆"丑聞,開發商承認部分房屋確實存在陽臺隔板質量不合格問題,開始對瑞旗家園所有房屋質量進行普查,並提出了維修方案,小區回訪維修辦公室掛牌成立,北京市住建委派出的質量監督檢查小組也已進入現場。與此同時,承重牆有空洞、多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被指"梯墜墜"等其他問題又不斷曝出,業主要求引入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復查。
此番情景,怎一個亂字了得。
從深圳到杭州,再到北京,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質量問題頻出,縱有種種原因,卻不能不說與這種事後糾錯和震懾性制度缺失有著太大關系。可見,我國在保障性住房質量方面,尤其需要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而且,索賠應該來自於政府部門和消費者兩個方面。
政府部門為建設保障性住房出臺了種種稅費減免優惠政策,譬如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開發商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申請貸款,這都相當於政府讓渡了部分財政利益給開發商,以此來"贖買"開發商承建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給社會低收入群體。這其中顯然存在契約,即政府向開發商提供政策,開發商向政府和社會低收入群體提供合格住房。當開發商違背了契約,政府部門有權利向開發商索賠。當然,政府部門和開發商若有幕後交易,則另當別論。
此外,保障性住房帶有福利色彩,政府部門以自身信用作擔保,來保證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正和房產質量。由於種種前期因素,導致保障性住房分配到低收入群體手中後,發現質量問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由此受到損害。基於這種損害,政府也有權利向開發商索賠,以表明政府部門對自身信用的珍視和對維護社會公正的態度,並挽回由開發商造成的信用損失。
在消費者層面,消費者無論是掏相對較少的錢購買保障性住房,還是直接購買商品房,都有權對開發商提供的存有質量問題的房產,進行至少幾倍於房產價值的索賠。這既是消費領域的法制原則,也是市場經濟下契約論的題中要義。
懲罰性賠償機制的建立,會像一把利劍懸於開發商頭頂,使他們不敢偷工減料,不敢招安工程監理機構,更不敢草率驗收。不如此,保障性住房質量問題很難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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