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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本市自8月20日起在和平、河西、河東、南開、河北和紅橋6個區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今後,凡市內六區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進件手續的建設項目,應當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並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其資金將納入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范圍。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市房地產交易量特別是新建商品房交易量逐年遞增。但在房地產市場建設發展和完善過程中也存在薄弱環節與潛在資金風險。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群眾在房屋交付之前即將所有房價款交予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缺乏對預售資金的有效監管,有的項目也曾出現將預售房款不能專款專用的現象,導致購房群眾不能按期入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
據了解,根據《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本市於2008年11月1日首先對6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8個商品房項目啟動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試點。經過半年多的監管試點系統、監管流程和監管協調協作機制更加完善,監管方式方法和實效得到開發企業的認可,監管政策受到購房群眾的歡迎。將試點經驗做法向市內六區推行的條件已經成熟。
為此,本市日前下發了《關於在市內六區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市內六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監管程序做了進一步明確。據了解,《通知》所稱的監管資金是指新建預售商品房項目在基礎驗收合格以後至房地產初始登記期間所需要的建設資金和有關費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監管後該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建築工程總承包工程款、區內自來水工程款、區內排水工程款、燃氣工程款、熱力工程款及電力工程款。
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本市國土房管部門繼實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並成功打造『天津監管模式』後,進一步延伸拓展政府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監管職能,推出的又一項重大舉措。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作為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有效補充和完善,一方面能夠有效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項目未竣工前將預售資金挪作他用,從根本上保障預售資金的安全,確保新建商品房項目的後續建設;另一方面能夠有效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促使房地產開發企業規范經營、公平競爭,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環境。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介紹,本市實施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依托網絡與商品房銷售系統、房屋產權產籍系統、十餘家商業銀行結算系統以及銀聯系統進行跨部門、跨行業的鏈接,對預售資金從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初始登記終止實行全程網絡化實時監管。資金監管比例主要依據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加有關配套費用與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銷售價格之比進行確定。每年調整一次。
在操作上堅持『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網絡化系統進一步簡化監管環節,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管理網上打印的繳款通知書,到商業銀行網點櫃臺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賬戶,並憑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購房專用發票。還可以通過天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賬戶,pos機簽單可作為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購房專用發票。監管項目進款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規定的資金用途和工程進度申請使用資金。監管中心按照有關規定並到項目現場核查以後,屬於符合用款條件的,准予支付。監管項目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解除監管。可以說從制度設計上,體現『監管資金適量、操作程序簡便、服務效率快捷』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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