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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陸某與黃某2008年4月協議登記離婚,在自願離婚協議書上寫了『雙方無共同財產』。兩個月後,陸某得知黃某曾分得一筆住房補貼費,就向黃某提出分割要求,但遭到拒絕。於是,陸某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住房補貼費的一半。
法庭審理中,黃某不同意分割該住房補貼費,稱因陸某在婚後幾乎不工作,且家庭日常開銷較大,為維持正常生活,自己在外借債,此款已用於還債,故在離婚時明確雙方無債權債務。但對還款一說,黃某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
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收益,包括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等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即使離婚後,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黃某所得的16.8萬元的住房補貼費,是在與陸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為雙方共同財產。由於黃某對16.8萬元已全部用於償還債務的辯稱無相關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為此,原告陸某要求分割雙方離婚時未分割的該款,法院予以支持。 (楊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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