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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日前出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並開始實施。
房屋裝修前先要備案實施意見規定,非住宅房屋裝修和住宅房屋進行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增砌牆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開鑿非承重牆體,擴大或者移動門窗尺寸、位置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房屋裝修物業要巡查實施意見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裝修時不能出現損害房屋結構、加層建房搭棚、拆改共有設施設備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以保證自身房屋及毗鄰房屋的安全;房屋裝修企業在施工時也不得損害房屋結構,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及財產的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實施意見規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裝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裝修的巡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及時勸阻並報告當地相關管理部門。
根據實施意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違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構造柱)和基礎結構;違法拆除承重牆體或者在承重牆體上開挖門洞;違法在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挖洞;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牆體挖洞;在樓面板上超過設計標准砌牆;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等行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影響房屋安全須修復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半樁身長度范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開挖深度大於3米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並實施證據保全。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對周邊房屋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實施動態監護。對確因施工受到影響的房屋,建設單位在施工完成後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影響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修復,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人員密集場所要定期檢查實施意見還規定,對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經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和維護,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做好排險解危的准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屬於危房的,要及時解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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