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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沒有降價退房的約定,那麼要求退房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補差價:屬買賣雙方商業行為新報:深圳一樓盤提出全國首個全額補差價措施引起廣泛爭議,從法律角度該怎麼看?
王米娜:購房戶是沒有權利要求補償差價的。當然法律也不禁止購房者就『補差價』問題和開發商協商,更沒有禁止開發商拿出錢來給予補償。只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簽訂了補充協議,這種契約也受法律保護。
開發商補差價的行為屬於開發商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他們有權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無論是提高還是降低),對於降低商品房銷售價格給部分先行購房者造成的不利影響,開發商無義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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