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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決定共同物業管理事項要『少數服從多數』。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需要『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需要『雙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
欠費業主不能當選業委會成員。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業主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的必備條件之一,也就是說欠費業主沒有資格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機動車輛有新規。一、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要征得業主大會同意,並必須保證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二、必須交納場地佔用費;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業主對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四、業主對機動車輛停放另有保管要求的,可在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約定。五、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行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全體業主共同研究確定。六、對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管理、收費標准及其費用使用用途等問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違規退出將受到處罰。一、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兩年;二、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的,或者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並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落實退出項目預警報告制度;三、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項目前要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四、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退出程序,並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資料及物品,未有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移交。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新建非住宅物業被列入繳存維修資金范圍。『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增值資金除核定管理費用外,應當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房屋應急解危支出』。
物業管理服務費計費方式業主有選擇權。物業管理服務費可以采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至少每季度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開發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違規將受到處罰。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規劃建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以及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出售新建房屋時未向購房人明示、書面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6種違規行為,將按規定予以處罰。
據悉,該《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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