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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記者從海南省海口市有關部門了解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整治違法建築的決定》與《海口市查處違法建築行為行政問責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海口市已制定違法建築查處和責任追究制度。
該制度共有24條,對執法人員管理違法建築提出了更高要求。該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對違法建築查處不力,報告不及時或者有意瞞報保護違法建設行為的,實施問責。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誡免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建議停職離崗培訓;暫扣執法證或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執法證;建議調離崗位;建議解聘、辭退或責令引咎辭職、免職。
在調查中發現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築情況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海口市查處違法建築行為行政問責暫行規定》實施問責。有觸犯刑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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