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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
在第一次提出的時候,我們的市場真的很不成熟,消費者、發展商都不成熟,甚至很多法規也不健全。大家都不成熟,怎麼辦?我們用一種方式來調和。
但是今天,市場逐步向前走的過程中,一些規范、行規逐步清晰的時候再這麼做就不好了。這不是在把我們向市場化方向推。
我們在今天應該崇尚有理由,有理由你為什麼不堅持?
我們現在不僅要規范賣方的行為,也要規范買方的行為。即使推出無理由退房的話,也應該是作為現代城小范圍之內的,自己處理問題的辦法。單純從這個角度講,老潘沒有錯。
如果這麼多媒體來關注,包括要求發展商的整體,市場上不能用個體的解決辦法來替代一種法律原則,甚至於認為這是一種最好的市場解決辦法,有可能誤導市場。
我們今天討論的核心是什麼?第一,老潘推的法子,是不是無理由退房?第二,如果是無理由退房,是市場行為,還是非市場行為?
我的答案是:第一,他不是無理由退房;第二,這個行為是非市場行為。
如果是非市場行為,就沒有在市場推行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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