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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一在建樓盤推出了『全款購房無理由退房』促銷活動,引起了不少購房者的關注。開發商稱,交了全部購房款的購房者在退房時,除可獲退房款外,還將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准獲得補償金。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面對開發商的如此『救市』行為,應注意購房風險,不可盲目搶購。
承諾兩年後可無理由退房7月4日,記者來到了這家名為東亞三環中心的在建樓盤。該樓盤位於北京市新建的地鐵4號線始發站馬家堡旁邊,在離售樓處不遠的工地圍牆上設置了一塊紅底白字的廣告牌,上面寫著,『全款可無理由退房,日萬分之二補償』。
記者在售樓處的『無理由退房活動規則』海報上看到,凡是於6月21日至8月30日期間全款簽約的購房者,於2010年3月25日至2010年4月3日期間,可依合同約定無理由退房。同時,退房者還將獲得開發商按照房款日萬分之二標准支付的補償金。按揭付款、分期付款的客戶以及購買商業用房的客戶,不能參加此活動。
該樓盤置業顧問溫欣告訴記者,該樓盤交房日期是2010年4月30日,參加無理由退房活動的購房者,除了要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外,還要簽一份《無理由退房協議書》。記者在《無理由退房協議書》中看到,購房者如果想退房,要在2010年3月25日至2010年4月3日書面通知開發商,開發商20個工作日內通知購房者簽署解約文件,購房者收到通知後5日內與開發商簽署正式解約協議,之後買賣雙方15個工作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備案注銷手續,之後10個工作日內開發商向購房者支付房價款和補償金。協議特別注明,『除買受人(購房者)已付該商品房房價款及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外,買受人不得再向出賣人(開發商)主張任何權利,包括房款利息、違約金、印花稅等』。
日萬分之二的補償標准相當於年利率7.3%,依此推算,如果今年7月在該樓盤購買一套總價款為40萬元的商品房,2010年4月退房,開發商將支付購房者4.8萬餘元補償金。
對於無理由退房,前來諮詢的消費者看法不一。『我並不是衝著可以無理由退房纔來的,我主要看好這個樓盤現在的售價比較低,又是小戶型,總價能承受,還靠近地鐵,作為過渡性住房或者投資都比較合適。』老家在外地、現在京工作的陳先生對記者如是說。北京市民梁女士則表示:『現在樓市不明朗,本想再觀察一段時間,聽說這裡承諾可無理由退房,我覺得可以考慮買一套,如果市場變了,不劃算了,反正也能退。』另一位前來看房的消費者說:『我覺得這就是一種促銷的手段,到時候如果樓市繼續低迷,要想退估計也不容易。』
分析買方市場下的一種營銷手段
談到推出無理由退房活動的初衷,該樓盤投資方北京東亞新華投資有限公司營銷管理中心副總監方強(方強博客,方強新聞,方強說吧)坦言,『主要是基於當前樓市觀望氣氛仍然濃厚,我們對這一樓盤的增值空間和未來樓市走勢有信心,推出這一活動,就是為了打消買房人的顧慮。』方強還向記者透露,推出該活動以前該樓盤每周銷售量在20套至30套之間,活動推出後,銷售量增加了一倍左右。
『推出無理由退房活動是開發商在買方市場下采取的一種營銷手段,如果銷售情況良好,就沒有必要搞這種活動。』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秘書長顧雲昌(顧雲昌博客,顧雲昌新聞,顧雲昌說吧)分析認為,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過去幾年屬於賣方市場,目前由於宏觀調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盡管供求關系並未根本改變,但由於觀望人群較多,買方成了市場走向的決定者,『未來一段時間內,為了打消購房者的顧慮,可能會有更多的開發商推出一些類似的促銷舉措』。
提醒承諾退房並非沒有風險『購房者如果因看中了開發商作出的無理由退房承諾而購房,需要注意其中的風險。』北京正仁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國文律師分析說,根據東亞三環中心的《無理由退房協議書》約定的退房時間,是指『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退房通知的時間』,而不是『買受人提出書面通知的時間』。對此,他提醒購房者,為防止風險,購房人如需要退房,最好采用直接當面送達退房通知的方式,並要求對方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簽名的《收到證明》。
也有業內人士提醒說,購房者除需要注意無理由退房合同本身存在的風險外,還要注意開發商的經營風險。目前,我國不少樓盤的開發商是以項目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公司存續的時間較短,如果由於房價降幅較大或者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遇到無法繼續經營的情形,在涉及公司破產清算時,職工工資、國家稅款優先追償,退房款作為一般的債權,其受償順序比較靠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到時候購房者有可能拿不到退房款和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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