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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9·27房貸政策』(2007年9月27日,央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類似,通知要求金融機構,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貸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而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該宗土地開發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不足四分之一的企業,應審慎發放貸款,並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同時,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建設用地閑置2年以上的房地產項目,禁止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或以此類項目建設用地作為抵押物的各類貸款(包括資產保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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