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土資源部執法局副局長郭寶平7月8日介紹,目前,國土資源部關於『小產權房』的報告已上交給國務院,並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對小產權房的處理有三個原則是必須強調的,新發生的一定要嚴肅查處;歷史形成的,要由地方政府妥善處理;第三個原則就是,決不能讓開發商在小產權房中佔便宜。
應該說,三個原則中的前兩個沒有什麼新意,說的還是『去』和『留』的問題。有數據顯示,小產權房數量驚人,北京可能佔比20%%左右,深圳佔比可能近50%%,這考驗著各級政府的執政能力。而真正吸引公眾眼球的,還在於『決不能讓開發商在小產權房中佔便宜』這條原則。從網友的反饋中可以看出,他們顯然對這一明顯討好公眾的原則心存疑惑,認為其誠意有待現實考量:不讓開發商受益,受益者是誰?是小產權房的購買者和所有者,還是地方政府?
顯然,『讓誰佔便宜』不能是一筆糊涂賬,應該被細化給出。在對小產權房的規整和制約過程中,要有一個明晰的利益均衡機制。原因很簡單,一旦開發商意識到自己『佔不到便宜』,他們顯然不會被動地接受這種利益懲罰的不正當分配,而很可能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嫁到弱勢的小產權房購買者和所有者身上。或者,他們乾脆用失蹤的方式,規避懲罰。如此一來,得利最大者恐怕還是政府,損失最大者恐怕就是小產權房購買者和所有者。
小產權房『便宜』在哪?當然在成本和價格。比如說小產權房成本中省去了購地、稅費以及各種隱晦的公關各級審批部門的腐敗成本。從政府的角度看,小產權房『便宜』之處,還在於這樣的『民間市場規則』導致的土地收益分配異於『官方市場原則』的不均衡。
不言自明的是,處理小產權房問題,不是簡單粗暴地將『民間市場規則』對比『官方市場原則』,進行利益均衡的比較修補和重新分配。說到底,政府部門不能將自身『官方市場原則』對比小產權房『民間市場規則』損失掉的部分,在處理的過程中重新分配地『收回』。
基於這樣的思考,筆者認為,在小產權房後繼政策的靈活設計上,應該在『小產權房讓誰佔便宜』這個問題上做出審慎思考:一是去和留的劃分,何為『嚴重違規又不符合規劃』,何為『符合規劃,欠缺手續』,應該有明確但不失靈活變動變通的劃分和規定。二,在劃分之後,對於『留』的這部分小產權房,合法轉化手續、轉化成本的問題,也要給小產權房購買者和所有者一個具體明確的說法,比如轉本成本在小產權房購買者和所有者、開發商、土地所有者以及政府各方之間如何均衡,應該細則給出。三,對於劃分後需要拆除的小產權房,是否要對各方進行賠償、賠償多少的問題,也有待明確的擬定。總之,處理小產權房問題上,『讓誰佔便宜』不能是一筆糊涂賬。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