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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延長開發建設時間要交增值地價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近期公布了《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公眾意見。與以往不同的是,明確規定了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等情況下,用地單位必須繳交增值地價。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基於兩大原因修訂《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包括:近年來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的力度不斷加大,需要修改與上位法相衝突的規定;辦法施行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此次修訂作出了諸多重大變動。為實現促進土地依期動工開發建設的目的,明確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土地取得成本』不計入『已投資額』范疇。同樣,為避免開發商利用地塊分期開發概念而囤地導致土地閑置,明確『認定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已辦理用地分期手續的,以分期後的土地為宗地單位』。
意見稿還將提高閑置土地處置效率放在重要位置。在閑置土地繳納閑置費問題上,將以往不便於操作的按月收取統一為按土地價款或基准地價一定比例計征。
此外,意見稿將村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閑置土地掛鉤,明確非政府因素閑置的農村用地限制其集體經濟用地。同時明確: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並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的,用地單位都要繳交增值地價,市政府將制定增值地價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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