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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於昨天正式出臺並於本月正式實施。該《辦法》規定經適房建設比例不低於每年住宅開發的10%,同時規定經濟適用房為有限產權,未滿5年不得轉讓。
單套面積控制在60、70、80平方米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層的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高層的建築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為滿足三代同居及四口以上家庭的居住需求,可以適當建設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但比例不超過該建設項目的30%。
四類家庭可買經濟適用房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為:具有常州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常州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國有土地收儲項目拆遷中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常州市符合條件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殘疾人、『劈戶』、軍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符合相關條件的軍隊離退休乾部、轉業乾部和駐常部隊現役軍官家庭。
經濟適用房為有限產權
據有關人士介紹,常州此次經適房新政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未滿意5年不得轉讓,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資金從住房保障資金專戶中列支。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出售收入繳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也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滿5年的,可以轉讓,但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繳納相關費用,繳納的費用繳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購房人向政府繳納相關費用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對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限期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價,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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